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本会信息,是指本会在登记、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,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信息。
第三条 本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。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及时、获取便利,不得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。
第四条 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信息:
(一)章程;
(二)组织机构;
(三)登记事项;
(四)接受社会捐赠、政府拨款、资助及其使用情况;
(五)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的基本情况。
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,还应当向社会公开公益活动情况以及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。
第五条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会申请获取第四条范围之外的其它信息。
第六条 应当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财务工作报告以及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信息。
会员可以申请查询本会其他涉及会员利益的信息。
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:
(一)涉及国家秘密的;
(二)涉及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,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;
(三)捐赠人、受益人不愿公开的;
(四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信息。
第八条 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报刊、广播、电视、互联网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,公开的范围应当能够覆盖本会的活动地域。公开的信息内容中应当注明联系、咨询方式。
第九条 公民、法人和社会组织依据第五条规定申请获取本会信息的,要提供书面申请,并说明理由、身份、用途。
本会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。申请人申请事项不明确的,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之申请人补充或更改。如需延长期限的,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,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。
属于公开范围的,应当向申请人公开信息;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,应当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申请人应当支付相应的检索、复制、邮寄等成本费用。
第十条 建立信息公开的内部管理制度,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有关事务。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,应当制作信息公开档案,妥善保管。
第十一条 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需要更正的,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管理制度,履行相应程序,及时公开更正后的信息,并说明理由,声明原信息作废。
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建立或利用公信力的第三方信息公开平台,为行业华球(中国)公司商会信息公开提供便利。
第十三条 行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获取社会团体除第七条以外的其它信息,并应支付相应费用。
第十四条 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本会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。
第十五条 对本会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行为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举报。
第十六条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,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。
拒绝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,由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结论;有评估等级的可以降低评估等级;情节严重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罚。
第十七条 本信息公开制度经2019年10月28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,由理事会负责解释。